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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训!泰兴法院发布三起安全生产案例详情

来源:okooo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7-08 07:26:08 021-6409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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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泰兴法院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妥善处理了一批涉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现从特种作业、特定种类设备操作等方面刊发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增强公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助力我市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一则案例:未佩戴阻燃防护服进行生产作业,违规操作中频炉导致死亡,经营者获刑

  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下组织不锈钢生产工作,投料工费某某在未佩戴阻燃防护服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在往中频炉内投放含有密闭空气的废钢物料时,中频炉内钢水发生爆炸,导致费某某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作出禁止令。

  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出于瞬间麻痹,大型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众多、工作量大、事务繁杂,潜藏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一旦违章操作,很容易引发事故。无论管理人员还是实际操作人员都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作业时配齐各项防护举措。

  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操作起重机进行路灯杆安装施工时,在未确定作业点上方有高压架空线是否通电的情况下,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作业,自两根高压线之间起吊金属路灯杆,导致路灯杆与高压线之间产生火花,发生触电,致使在地面上用手扶路灯杆做固定的鞠某某触电死亡。经法医鉴定,鞠某某符合事故过程中电击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作业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承包方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高压线不能触碰,安全生产的“高压线”同样不能触碰。许多施工作业中,包工人、施工人等主体往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疏忽大意,侥幸意识强,常因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实施工程人员或有关人员受伤。本案即为典型,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是实施工程人员,被害人的死亡与其违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作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以此案敦促有关人员提升安全意识,引以为戒,做好作业危险预警工作,从根源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厂区内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吊卸货物时,违反操作规程在未查明被吊装货物重量(实际重量为11000kg),且高某某站在被吊装物上的情况下,仍使用起重负荷为3吨的副钩起吊货物,导致钢丝吊索断裂后砸到高某某,致其从吊装物上摔下死亡。经鉴定,高某某符合钢丝绳击中额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已获部分赔偿,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制作经营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安全。在厂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最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是吊车、铲车等机械作业,这些生产机械的操作均有规范的操作的过程,而安全生产宣传不到位,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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